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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232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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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来到堂内,是长叹一声。

吕公着诧异道:“你指得是谁?”

李开道:“还能有谁,不就是那张三么。”

吕公着立刻问道:“他又干了什么?”

李开道:“方才左厅那边传信来,张三受司理院所雇,代表司理院状告开封县县衙。”

“……?”

吕公着好似没有听明白,愣得片刻,才问道:“司理院状告县衙?”

“是的。”

李开点点头。

吕公着问道:“这能告吗?”

李开迟疑了一会儿,摇摇头:“我也不清楚。”

没碰到过啊!

这小子可真是……

你要告就告,每回都搞得这么玄乎,你这到底是在争讼,还是在给我们这些知府上课?

纯属刁难啊!

岂有此理。

吕公着是深吸一口气,问道:“他告得是什么罪?”

“故出人罪。”

说着,李开将那份状纸递给吕公着。

吕公着听得眉头一皱,“他这是要报复王知县啊!”

李开点点头:“我也这么认为。”

这故出人罪,是一个专门针对法官的罪名。

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制思想,其中还包含着一套完善的司法体系。

共有四个罪名,“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

故入人罪:指法官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

故出人罪:指法官故意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者轻判。

那王鸿直接驳回司理院的定罪书,当然是可以引用这一条。

失入人罪:指法官失误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

失出人罪:指法官失误将有罪人判无罪,或者轻判。

关键就在于故与失,出与入,一个是故意,一个是失误,一个是出罪,一个是入罪。

其中“失出人罪”,这个几乎都不追究法官责任,因为这符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传统的体现。

也就是说,宁可违反现行法律,也不冤枉无辜。

人命关天,死了就挽回不了,如果在死刑案件中,法官都存有误判的可能,至少说明,中间是有疑点的,这种情况下,不判死罪,是可以理解的。

而“失入人罪”,是误将人判罪,或者重判,如果涉及到死刑案件,犯人达到两人,最轻都是革职查办。

但如果涉及到“故出入罪”,那就是重判。

因为这是故意的呀!

宋朝对于司法是非常严厉的。

比如说“故入人罪”。

宋刑统中有专门的条例解释: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

意思简单明了,如果法官故意将一名无罪之人判死刑,那么法官就直接被判死刑。

若是将轻罪者重判,那就是减法,本来流放一百里,你故意判个五百里,法官就会被判流放四百里。

“故出人罪”也是重罚,但是这条罪名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法官也不可能故意将一个重罪之人,判无罪,肯定收了好处,这里面就牵扯到徇私枉法,贪污受贿。

但不管怎么样,判罚也是很重的。

故此当吕公着一听,张斐告得是这“故出人罪”,那就是要将王鸿往死里弄,一旦告成,最轻都是革职查办。

“嘉问?”

吕公着看着状纸一看,当即傻了眼,“他们两个怎么搞到一块去了?”

李开小声问道:“知府不知情么?”

他看到吕嘉问,心里也在滴咕,吕公着会不会就是幕后主使者。

吕公着立刻道:“我当然不知情。不行,我得先去找那臭小子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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