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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章 社会契约论(2 / 2)

放弃了平等,就是放弃了自由,就是放弃了做人的权利,就是放弃了做人的资格。

无论是百姓,还是书生,对于柴瑞的《社会契约论》都难以理解。但是他们却牢牢的记住了《社会契约论》。

“人生而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从柴瑞开始设立学堂以来,剑南道能够读书识字的人越来越多。绝大部分少年已经能够认识不少的字。少年,是最叛逆的年龄,他们更愿意接受柴瑞的《社会契约论》。

只要这些人接受了,他们在不自觉的当中,也在传播《社会契约论》,同样可以慢慢的影响周围的人。

但是靠这些人慢慢的影响的话,传播的实在太慢。

演讲……

另一种形式的传播。

柴瑞从形式学堂当中挑选了十名能说会道之人,然后让他们分别前往各乡各县进行巡回演讲。

这些人个个激起澎湃,在现场感染了所有的人。

演讲完之后,他们在演讲台上高呼:“民主万岁,选举万岁。”

下面的人同样高呼:“民主万岁,选举万岁。”

“自由万岁……”

“自由万岁……”

“自由万岁……”

演讲台下面的人同样不停的喊着。

看到如此情绪激动的百姓,柴瑞知道自己打破儒家学说的坚冰终于有了成效。当百姓都开始接受《社会契约论》,儒家的忠君思想,慢慢的也就变淡。

所谓的君王,不是军人,更不是百姓所效忠的对象。

他们所效忠的是整个社会,和君王无关。

只要胆敢侵犯公共利益者,就是军人的敌人,就是百姓的敌人。无论这个人是谁,是乞丐,还是贵族?是平民还是皇帝?总之没有人可以侵犯公共利益。

柴瑞不仅是广泛的宣传《社会契约论》,更是修改了大唐律法。

柴瑞在律法当中,剔除了非常多的保护统治阶级的法律条文。什么告官者,杖刑三十之类的。什么藐视朝廷命官,什么咆哮公堂等罪名也都被去除。

节度使有权修改地方法律,柴瑞就是利用了大唐的政治体制,修改了自己辖区内的法律。

但是这些法律并不完善。不过柴瑞相信,只要后人沿着自己的路走下去,一定可以让法律更加完善。有了《社会契约论》解放百姓的思想,挑战法律条条框框的人自然会比比皆是,而到那个时候,法律才会慢慢的被完善。

柴瑞新颁布的法典,完全就是从《社会契约论》当中衍生而来。

柴瑞的新法,可以用四大准则来概括。

一:平等准则。无论是政治,还是社会,经济,法律,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这一准则,是柴瑞颁布新的法典的基础。一切法律范围内的活动,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个人。

二:契约自治原准则。当不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前提下,契约当事人所依法成立的契约都是有法律效应的。非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的同意,双方不得修改和废除。柴瑞特别提到这个准则就是因为,现在的社会,有权有势之人可以任意的强取豪夺。而这就是为了制约这些强取豪夺。

三:自由准则。百姓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拦。百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成年,无论男女,不论老少、不论名族,不论是否残疾,都可以参政议政。同时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四:所有权准则。所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强占对方私人财产。而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同时这一规定也让柴瑞再也不能用分土地来招揽百姓的归顺。现在的剑南道,当此法典颁布之后,任何物,只要是私人之物,无论是谁都不得强行占有。虽然对柴瑞不利,但是却对于整个剑南道的百姓来说,却是最实惠的法律。因为他们的财产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哪怕是别人拔了他们的一根秧苗,都是违法行为。因为这小小的秧苗就是他们的私人之物,他们毁去,就是践踏法律的行为。秧苗虽小,可是一样的神圣不可侵犯。(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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