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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学无止境(1 / 2)

特长

土建监理工程师,施工管理经验丰富,精通建筑cad设计、电脑文字输入,精通施工测量放线等技术工作。总之,能全面掌握施工、开发、设计、监理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备注

本人照片

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准考证

姓名:

叶学云

身份证号:

32030319710116041x

报名序号:

5959-00133

档案号:

2107310560

报考级别:

四科

考点名称:

中华职校

考点地址:

打浦路303弄16号,近斜土路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准考证号

考场

座次

合同管理

05月10日

09:00-11:00

13101020719

07

19

进度控制

05月10日

14:00-17:00

23101020805

08

05

相关法规

05月11日

09:00-11:00

33101020821

08

21

案例分析

05月11日

14:00-18:00

考生须知

1、请仔细核对准考证的相关信息,如有误请及时与咨询点联系。

2、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迟到半小时不得入场,开考后一小时方可离开考场。

3、考生应携带2b铅笔,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塑料垫板,橡皮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填涂答题卡时必须使用2b铅笔(否则成绩无效)。不得带任何书籍、纸张、笔记等入场,严禁将一切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4、“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草稿纸由考试院发放,考后收回。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5、考试成绩查询网址。(一般两个月后可查询)

6、本考点无停车条件。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八年四月

考试名称:

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姓名:

叶学云

身份证号:

32030319710116041x

档案号:

2107310560

级别:

四科

合同管理成绩:

72

进度控制成绩:

112

相关法规成绩:

69

案例分析成绩:

合格情况:

合格

发证编号:

08-5959-4-0184

备注:

合格标准:

合同管理合格标准66分。

进度控制合格标准96分。

相关法规合格标准66分。

案例分析合格标准72分。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八年七月

合格人员填表要求

1.考试合格人员在本网下载打印《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要求纸张大小为16k),填写后连同证书工本费15元、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反面须写上姓名、发证编号,用于制作证书)并在于2008年8月19日-23日(9:00-11:00,14:00-16:30)期间送至现场确认点。

2.两张登记表格式不得改动,须用钢笔正楷认真如实填写,字迹不得涂改,并各贴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发证编号填写到表格右上角。

3.领证时间为2008年9月17日-20日(9:00-11:00,14:00-16:30),领证地点为本人现场确认点。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学制

学位

参加工

作时间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名称

取得时间

报考专业

级别

证书号码

取得资格名称

取得时间

工作单位及地址电话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考试管理

机构意见

该同志经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市人事

部门意见

该同志具备资格。

注:1、本表用钢笔填写。

2、取得资格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3、证书号码在证书下发后填写。

4、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

建设部147号部长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稿时间:2006-01-26阅读次数:1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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