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人说:“干监理不行了,监理越来越不好干了!”曾有人说:“干监理不如干施工。”曾有人说:“干监理不如干甲方,不如干业主,不如干开发!”曾有人说:“干监理就是累不着,挣不着钱,也饿不死!”曾有人说:“监理是养老的,适合年老的人去干!年轻人就要趁着年轻去干施工,一则多挣些钱,二则积累实践经验。”也曾有人说:“干监理就是捣江湖的!”曾有人说:“干监理就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时甚至连一天钟也不撞!”如此种种,也难怪有些人就像“墙头草”一样,纷纷从监理行业倒戈相向,跳槽到施工单位,跳槽到开发公司,跳槽到项目管理公司,跳槽到造价事务所等行业!根本原因,无怪乎有一点,其实不都是为了多挣些钱么?这就是一些人跳槽、站着这山望着那山高、朝秦暮楚地见异思迁的根本源头所在,就是经济原因!一切向前(钱)看嘛!难道说监理行业果真到了人心惶惶、风雨飘摇的末日了?是不是有些人在“杞人忧天”?
孰不知,“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甚至可以说是“三千六百五十行,行行出状元!行行有它存在的基础,有它存在的价值和道理所在!”社会大家庭就是如此,这是社会大家庭的细致分工,是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是发展变化的硬道理所在。历史和实践证明我国现阶段或者说在更远的未来阶段,监理行业依然要在建筑领域之中生龙活虎地发展下去,而且越来越受到**、人民、业主及施工单位的尊重、认可甚至达到依赖的程度,是建筑行业不可缺少的管理大军!甚至可以通俗地讲,监理人员就是“监军”,就是“监工”。当然这种说法有它的局限所在,仅作一说而已。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建筑大军总要存在,“监军”当然也会随之存在。监理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有着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规范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的良好作用。就好像西方国家所谓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其目的和作用可想而知。其实,**部门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布在水利部、交通部、建设部、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建管处、建管站、质监站、安监站等等等部门。试想,如今我国建设领域之大,范围之广,单靠**部门的力量又岂能统辖管理监督得了的?说穿了,监理行业实质上就是**部门对建设行为监督管理的一种权力下放。尤其是质监站和安监站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更多的还是要依靠监理行业。
建设单位(业主)、施工方、监理,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平等互利而又互相监督互相治约的三方。任何一方有违反违规建设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的建设行为、说法和思想观念,另一方都有责任和权利视情况而进行沉默、告知、通知、通报、警告、检举、举报、投诉、控告等等。当然,监理要从业主那里拿到业务费,那么业主与监理的关系就是雇主与雇用的关系?业主在监理面前就是“皇军大大的、太君至上,我的小小的,我们是哈巴狗?!”作为监理人员必须以身作责,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能被腐败、被腐化、被堕落以及“自主自觉”腐败、腐化、自甘堕落。学赵本山说,怎么了,下来了?腐败了?没想到自己也要坏了。作为监理,在维护职业道德的同时,当然要明确注重公司集体及个人的形象,要远离酒、色、财、气、黄、赌、毒,更不要养成吃喝嫖赌抽的恶习,也不得坑蒙拐骗偷。这不光说监理,这世界上的人人都要力求去做到这些良好的作风行为,远离不良之风!
为什么说“历史和实践证明我国现阶段或者说在更远的未来阶段,监理行业依然要在建筑领域之中生龙活虎地发展下去”呢?请略稍翻开一下我们中国的建筑史,你便可以了解一些道理。或者说,在现如今有些人对监理行业的前途抱有迷茫看法的“风吹草动”时期,我们是该好好看看一下我们的历史和法律了!
不是有首为纪念建设监理制度推行20周年而作的“建设监理赞歌”开头唱道:“建设监理,像鲜花开遍了祖国大地,监理工程师,已成为国家建设主力军……”吗?那么就请各位看看这20周年的历程——
中国监理行业从1988年开始试点,发起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经过长达10年的发展和积累,所谓“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终于在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第28次会议通过,这一年正是**回归中国怀抱的一年,正是监理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作出了规定,确定了它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地位。本《建筑法》最后一条,也就是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是“全国*****”所发的“主席团令”,建筑行业开始真正名副其实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试想,违反历史和法律的车轮,想把监理行业贬得“一文不值”,岂不是“飞蛾扑火,螳臂挡车”?目前中国的国情需要监理,与国际惯例接轨也需要监理。
《建筑法》第一条“首当其冲”地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国为什么要实行监理制,顾名思义,其作用和意义,我想,看看这一条规定我们应该有所明晓了吧。
非但如此,《建筑法》还对监理制度有明文规定——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们的好总理***总理于2000年1月30日所签发的行政法规。
在该条例第五章已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请各位不要嫌繁锁,认为自己都知道。其实,闭着眼睛让你说上几条,恐怕我们便是哑口无言了。还是让我们多看看几条,如此才能让我们更好地了解监理这一行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们的又一位好总理***总理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签发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其中对监理单位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开头也有对监理行业的明确规定——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条文可以看出,法律、法规、规范已赋予监理神圣不可侵犯的职责和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容任何人所贬低的。谁能推翻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你能搬动历史和法律的车轮?
既然如此,作为监理人员的我们应该怎样干好监理这一行业呢?
还是要知道一些道理,各位请看:
建设工程监理在建筑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二、规范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三、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四、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一、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道路;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展;三、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五、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一、服务对象的单一性;二、强制推行的制度;三、具有监督功能;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新中国建立以来建设工程的关键变化:一、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二、工程招标投标制;三、工程监理制;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此外,合同管理制也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而其中的“工程监理制”是建设领域的关键变化之一,也是建设领域的“四大”基本制度之一。可想而知,监理制度是发展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的产物,其地位和作用岂能让世人忽视?
要干好监理这一行业,首先要对它有一个正确明白的认识,其次还要明白并且要做到一些监理工程师所必备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
监理工程师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主要表现在:一、热爱本职工作;二、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三、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四、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二、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三、不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四、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五、不泄露参建各方认为需要保秘的事项;六、公正、独立、自主、依法执业。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二、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在执业中保守商业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业务;五、不得出借证书和执业印章;六、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监理工程师的必备素质:一、要有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知识结构;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三、良好的品德;四、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以上这些,是监理工程师干好监理这一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当然还需要其他诸多的知识、技能、经验,不能视而不见,认为无所谓,认为是在唱高调、说大话。要干一行,爱一行,不能到处乱跳槽,扰乱军心!随着你知识和经验的积累,甚至是地位的提高,只要你端正思想、好好地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你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你存在的价值所在,你也会得到丰厚的回报。岂能朝秦暮楚地见异思迁呢?到底哪一行业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干哪一行挣钱最多?没有最多,只有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人的理想或者说心有余、欲望无边而力不足,只有知足常乐!不是有许多人在监理这一行业里在焕发着青春和活力吗?年老之人可以在这一行业里发挥着余热,年轻人也可以在这个平台里好好学习、锻炼自己。所以,我认为,本篇开头里有一些人所讲的话,本人难以苟同。还是稳稳当当的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好,诚如古人所说的要安分守己,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信心。既然干了监理,就要干出点明堂出来,活得像个人样!岂能当鸡鸣狗跳的“墙头草”之辈?让我们共同来维护我们监理仅有仅存的一点地位和尊严吧,好好守住我们的岗位和阵地!(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