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负担得起
在战略轰炸机领域,中美的发展方式就截然不同了。
因为掌握着技术上的优势,甚至可以说,美国在轰炸机领域的技术优势更加明显,领先程度在十年左右,所以美国在发展新式轰炸机的时候,更注重技术优势,而且也已保持技术优势为主要目的。
对中国空军来说,轰炸机暂时还是奢侈品。
要知道,在第二次朝鲜战争之后,中国参与的几场战争,都在本土附近,战术航空兵就能胜任绝大部分作战任务。即便在第二次印度洋战争期间,轰炸机承担了很多任务,后来也随着舰队夺取了制海权,让位于舰载航空兵。受此影响,中国空军一直没有在轰炸机上投入太多的资金。
当然,在重点发展战斗机的时候,中国空军也没有足够多的资金来研制轰炸机。
只是,到了二零四五年,这一情况发生了转变。
在世界大战的威胁下,中国空军除了需要一支足够强大的战术航空兵,还需要一支有足够威胁力的战略航空兵。
此外,第二次印度洋战争也给了中国空军很大的启发。
在执行战略打击任务的时候,轰炸机的作战效率比战斗机高得多,如果有足够多的轰炸机,就能降低战术航空兵的作战强度,从而减少战斗机的采购数量,减轻空军的负担,同时提高空军的打击能力。
为此,中国空军对新一代战略轰炸机的要求很简单:在达到基本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降低采购与装备成本,即必须是一种能够大批量采购,而且空军负担得起的战略轰炸机。
问题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
要想降低采购与装备成本,就不能有太高的技术要求,不然就得采购大量先进设备,抬高采购价格与维护费用。
正是如此,空军对新一代战略轰炸机的技术要求并不高。
按照空军在二零四五年底发出的招标意向书,新一代战略轰炸机不要求具备超音速巡航能力,最大突防速度只需要达到两马赫,最大飞行高度在一万八千米以上,具备最先进的隐身技术,最大载弹量在三十吨左右,最大载弹时的作战半径不低于四千公里,最大作战半径不低于七千五百公里。
以二十一世纪四零年代的技术水准,这些要求一点都不过分。
当然,除此之外,空军对采购价格与维护成本提出了极为严厉的要求,即采购价格不得超过h30的三分之二,保养维护成本得在h30的基础上降低一半,地勤设备与h30的通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把这一点算进去的话,空军的要求就不算低了。
当时,总共有三家集团参与竞标,其中最有经验的是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因为这两家国营企业是h30与h20的设计单位,还是两种轰炸机的主承包商与子承包商,而第三个竞争者是龙飞集团振翔集团与华空集团联合组建的中国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也参与了j4项目的竞争。
与j4项目一样,空军也要求三家企业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
不同的是,最终三家企业都进入了工程实施阶段,即制造原形机,参加由空军组织的对比试飞。
到二零四九年底,空军公布了对比试飞结果。
让外界大跌眼镜的是,空军放弃了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选择与中飞集团签署了工程制造合同。
当时,空军只提出了一个理由:中飞集团的成本控制做得最为出色。
中飞集团的设计方案也是飞翼升力体结构,即整架飞机就是一副巨大的机翼,发动机等所有设备都安放在飞翼中。这种设计方案的最大特点是隐身性能突出,而且巡航飞行时的升阻比最优,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航程,并且灵活部署弹舱,提高了任务弹性。缺点也同样突出,即最大飞行速度只勉强达到了空军提出的要求,即便使用推力更大的发动机,提升幅度也非常有限。
当然,关键还是成本。
中飞提出的合同标准极有吸引力,即采购单价为二十四亿元,仅相当于h30的百分之六十,装备二十五年的维护成本为十八亿元,仅为h30的百分之四十。虽然地勤设备的通用化率只有百分之三十,但是中飞同意回购h30的部分地勤设备,即空军仍然只需要按照更换四成地勤设备的标准支付费用。
对空军来说,这绝对是挡不住的诱惑。
要知道,中飞方案要比西飞与南飞方案便宜百分之四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