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作为古代律令体系发展的奠基阶段,已经制定了形式多样的法律传播方式,并作为制度被规定在律令文本中,这一点可从出土的秦汉法律文献中得到证实。秦代的部分法律普及方式为后世所继承,对传统法律宣传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秦对法律普及的要求
秦代对于律令的公布,多要求官吏“谨布令”,而对公布的功效,多要求使民众“明智(知)之”。
《商君书·定分》中记载了商鞅与秦孝公对于法律明布的对话:“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孝公即欲使天下吏民“明知”法令,以使法令执行划一、公正无私。这一点在出土文献中例证颇多,例如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南郡守腾《语书》中就要求“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距)于罪”。腾要求所作法令由吏明布,以达到人尽皆知的效果,从而免于犯令。与此类似的是岳麓秦简中多有“谨布令,令黔首智(知),毋巨(距)罪”的表述。又如“……赏。谨布令,令吏、卒、黔首明焉,毋巨(距)辠”。上述简牍律令中,法律制定者都要求各级官吏“谨”,妥善公布法令,使百姓充分了解法令内容,并指明公布律令的目的就在于使民众免于犯罪。
除了对民众进行法律普及、使之避免犯罪外,《商君书》还记载了商鞅对法令公布的另一层认识。商鞅认为国家需设置法官,“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百姓向法官询问法令,最终使得天下人人无不知法。而功效不仅在于百姓守法,还在于“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意为人人知法,将使得官吏不敢非法待民,这样才能保护百姓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如此,官民“皆务自治奉公”“此皆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秦法律公布的主体
商鞅对法律公布的主体作了构想,他认为,“为法令,置官置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以为天下正者,则奏天子”,需推荐、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吏,“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无论是其他官吏还是百姓,对法令的疑问都由此等官吏解答。在其绘制的蓝图中,“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朝廷、郡县都需设置“法官”以掌握法律、应对吏民疑问。
出土秦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布律令的主体为各级官吏,如岳麓秦简中的秦令规定,“……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并规定“已布令后,吏、典、伍谦(廉)问不善,当此令者,辄捕论”。即法令公布后,布令的官吏还需查看公布后的法令的执行情况,纠察、逮捕犯令之人。可见法令的公布、宣传者就是法令的施行者,公布者对法令公布后的效果直接负责。此外龙岗秦简所见律文有“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智(知)之,及写律予租”。即涉及典、田典的具体职责的法律要由典、田典进行公布,体现了清晰的权责划分。这一点颇类似于“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度。
秦法律普及的方式
尽管《商君书》中商鞅设想的法令明布方式是法官被动地接受吏民的请教询问,但从其他传世及出土文献来看,秦代存在多种主动公布、宣讲法律的措施。就法令传布的具体方式而言,总体来说有刻石铭器、明白扁书、读令等种类。
《史记·李斯列传》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统一后,始皇帝数次出巡,在多地留下刻石,歌功颂德的同时也起到宣扬法度的作用。如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之罘刻石:“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会稽刻石:“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部分刻石内容则涉及法令细节,如琅琊刻石中有“器械一量,同书文字”的字样,直接体现了当时法律的具体内容。现存的大量秦权、秦量、诏版均铭有始皇帝与二世的诏书,本身就是统一度量衡的法令载体,这些度量用具或铜或陶,存量颇多,遍及各地,其在法令普及方面的意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