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尤其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构建了符合检察、法院特点的人员管理体制。法官、检察官实行扁平化管理,改变了以往行政运作的模式。可以说,改革为司法公正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由于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司法改革中也面临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需要在下一阶段的改革中进行“精装修”“再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就是其中之一。
在学界的探讨中,更多着眼于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而不自觉地忽略了“两院”司法行政人员这个群体。笔者试图从基层检察院的角度,作一探讨。
困境
职业发展受限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之后,司法行政人员转岗检察业务工作的条件越来越多,难度也在增加。而检察官助理不仅在入额上占有先天优势,而且也会挤占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的名额,间接限制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渠道。
加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岗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非常稀缺,而由于检察院“省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的实际,使得检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的人员交流极为艰难,使得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前景更加不容乐观。
行政事务繁重
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主要分散在办公室和政治部两个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党务工作、政务工作、事务管理、人事工作、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检务督察、检务保障、信息调研宣传、网络信息化及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各项事务。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的加大,理论学习、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巡察、巡视……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加之,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心工作的日益细化,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当前面临的工作与改革前的行政工作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待遇落差较大
在员额制改革中,入额检察官的薪酬待遇得到了加大提升,这虽未直接降低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待遇,但却扩大了与检察官待遇的差距,而这种差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加速增长的趋势,这种收入落差极大的影响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成因
司法行政人员职责定位模糊
司法行政工作本质上是服务,依附于司法检察工作,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质效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特殊的职能定位,迫使司法行政人员必须是具有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复合型人才,其工作能力不亚于业务人员。
但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将检察辅助人员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挤占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资源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造成司法行政人员尴尬境地的主要原因。
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相对滞后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呈现出专业化、精细化以及日益繁多的现象。但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以往专业化的机构被大幅压缩。比如检务督查与政工工作,虽然有相似的特点,但也有冲突的地方。但目前因机构受限,不得不由同一个部门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