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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 第104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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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杀人了?”我下意识地问。

“死……死人。

”老罗用力摇着头,磕磕绊绊地说道。

我怔了一下,抬脚向超市走去,老罗一把抓住了我的胳膊,“你……你干啥去?”

“去看看。”我严肃地道。

“别,别去。太吓人了。”老罗艰难地咽了口唾沫。

我拍了拍老罗的手,“你赶紧报警。我去看看还有没有活着的。”

“对,报警,报警。”老罗哆哆嗦嗦地掏出了手机,颤抖着解锁,拨打报警电话。

我径直走到了超市门边,却没有走进去。超市里鲜血满地,让人无从下脚。目之所及的范围内,躺着三名被害人,一男一女和一个只有七八岁大小的小女孩儿。

三个人的身上都穿着睡衣,看起来这应该是一家三口。

成年女性被害人半躺在收银台的椅子里,男性被害人躺在正对着大门的两排货架中间,那个小女孩儿则躺在离收银台不远的一个小门边,那扇门应该是通向他们的起居处的。

三人早已经失去了生机。两名成年被害人的致命伤都在脖颈处,头呈现一种不自然的姿态歪向一边;小女孩儿的致命伤则在前胸,心脏的位置还插着一把锋利的匕首。

收银台被翻动的乱七八糟,大额钞票一张不见,只有几枚零散的硬币。

看起来,这是一桩入室抢劫演化而成的杀人案件。

五分钟后,第一批警察赶到了现场,迅速对现场进行了封锁保护,也控制了我和老罗这两个报案人,老罗身上的血让

警方怎么看都觉得他就是本案的凶手。

十五分钟后,刑警和勘验人员也赶到了现场,详细询问了我们发现凶杀案的经过后,便安排人先行将我们送回了公安局。

这一待就是四个小时。

“小骡子,你可真行啊。”就在我和老罗坐在公安局的小屋子里焦躁不安地等候发落的时候,静丫头不知从什么地方得到了消息,急匆匆地赶了过来,“惹检察院惹检察院,惹完检察院惹法院,惹法院惹法院,惹完法院惹公安局,你玩萝卜蹲呢?”

她靠在门口,不咸不淡地挖苦道。

“你当我乐意啊?”老罗闷头抽着烟,脚下已经丢了一地的烟头,虽然身体不再发抖,但他的脸却还是惨白一片,“我就买包烟,你说我招谁惹谁了?”

“早就让你戒烟,你不听,看,惹事了吧?”静丫头一脸幸灾乐祸地说道:“收拾收拾,跟我走吧。”

“嗯?这案子转给你了?”老罗抬头,讶异地看着静丫头,“不对啊,你不是想借题发挥吧?”

“我在你心里就那么不堪啊。”静丫头仰头看着天花板,夸张地叹了口气,“我好心好意来接你们回家,原来你们一直防着我呢啊。我这心啊,稀碎稀碎的。”

“查明白跟我们没关系了?”我敏锐地把握到了她话里的重点。

“骗你们对我有什么好处?”静丫头嘻嘻一笑,“走啦,听说小骡子今天受惊不小,本来想看看他尿

裤子了没,看来还没那么差劲。”

“我是谁?我尿裤子?”老罗哼了一声,“只有我把别人打到尿裤子的时候。”他站起身,拍了拍手。

“案子查怎么样了?”我又问了一遍,补充道,“这案子,太残忍了。”

“虽然人还没抓到,不过,线索充足,破案只是时间问题了。”静丫头把车钥匙丢给老罗,“现场有足迹,有指纹。”

“嗯。”我沉吟了一下,“也就是凭这个才肯放了我们的吧?”

“对啊。”静丫头点头,“小骡子的足迹只到超市的门边,再往内虽有凌乱的足迹,但均与他的不符;遗留在现场的凶器上提取到了指纹若干,也无法与小骡子的匹配;至于小明哥你的痕迹,现场根本就没有。而且三名被害人的死亡时间都是昨天夜里十点到十点三十分之间,那段时间,你们俩有不在场证明吧?”

“有有有!”老罗忙不迭地点头,“我和你小明哥昨晚上准备出差用的材料,一宿都没离开办公室。大厦有监控。”

“嗯,所以啊,你们俩没事了。”

“性质呢?案件性质应该也确定了吧?”我问。

“初步判断是入室抢劫演化而来的故意杀人。这个排查起来有难度,所以破案需要时间。小明哥你怎么这么关注这个啊?”静丫头有些意外地看着我。

“说不清楚。”我摇了摇头,“那还是个孩子啊。”

小女孩儿躺在超市地面上的那一

幕再次闯进了我的脑海,她四肢大张,整个人呈大字型,碎花睡裙已经被鲜血染红,身下一滩血泊。惨白的脸上凝固着死前的恐惧和不解。

“同志。”

我们走到停车场的时候,一个看起来50来岁,一头短发已经花白的男人看到我们出来,眼睛亮了一下,他抬手在那件已经发黄的白色t恤上擦了擦,迎着我们走了过来,径直走向了身着警服的静丫头。

“有事?”静丫头停下脚步,戒备地问。

“同志,我想自首,找你行吗?”男人的话让我们一惊。

“你是什么事要自首?”

“杀人。”男人舔了舔嘴唇。静丫头下意识地伸手摸向了腰间。

“魏三超市那几个人是我杀的。”男人补充道。

2

2008年9月13日夜,东城区启工街6号门市魏三超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店主魏明亮、其妻彭娟及其女魏佳艺被人残忍杀害。直至第二天上午七点,因为我和老罗的意外闯入,凶杀现场才得以被发现。

警方勘验现场,共发现足迹六组,其中三组属于三名被害人,一组属于到店内买烟的老罗,足迹只到入口处,另有两组足迹主人不明,疑为凶手所留;现场遗留凶器一把,为单刃匕首,刃长10公分,上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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