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他刻薄也罢,这种政治行为背后潜藏的那种对法律执行神圣性的异乎寻常的坚定信念,都不得不令你心生景仰。我们可以做不到一个伟人的境界,甚或,我们可以不喜欢这种有拒绝亲民之嫌的顽石性格;可是,我们可以做到的,是至少不对这样的人格进行诬蔑。
秦国第一批法令推行之后,国民精神迅速改观,国家实力也获得了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秦国以攻为守,相继对魏国、韩国打了五仗。
第一次,是变法开始后第二年,即公元前358年,在韩国西山(今豫西山地)反击韩军。韩国这一地区与秦国东南的商於地区接壤,韩国压迫并渗透这一地区,秦国是被迫作战;第二次,是变法开始后第六年,也就是公元前354年,秦国实力有所增强,对魏国在河西的军事重镇少梁邑发动攻势,夺回了少梁城;第三次,是变法开始后的第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52年,魏国在马陵道大败于齐国,秦国趁机进攻魏国河东地区,攻陷魏国老都城安邑后撤军;第四次,变法开始后第九年,也就是公元前351年,秦国进攻魏国,攻陷固阳城后撤军;第五次,是秦国变法开始后的第十年,也就是公元前350年,魏国在霸权衰落后大举反击秦国,包围秦国河西高原的定阳,也就是今日延安地区。秦孝公迫于魏国的强大压力,与魏惠王会盟于秦东华山地带的彤城,再度割地妥协,之后罢兵。
五次战争,四胜一败,证实了秦国变法的初步成功。
变法推行的第八年,公元前352年,商鞅晋升为大良造,总领秦国军政。
定阳之战的失败,以事实证明了秦国的国力还不够超强。面对曾经率先变法而成为超强大国的魏国,即或其已经开始衰落,初步变法后的秦国还是无法撼动的。应该说,这一次军事上的挫折,是秦国开始第二次变法的直接动力。
5商鞅第二次深度变法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秦国开始了第二次深度变法。
秦国第二次变法的主要方向是深度整合社会,其内容是六个基本方面。
(1)废除井田制,全面实现农耕经济私田化
按照当时的说法,这一变革叫做“废井田,开阡陌”。所谓废井田,就是以法律形式宣布井田制及其依附制度无效,自此推行新的农耕经济制度。所谓开阡陌,就是将旧井田制土地中的大小田界,以及已经废弃的沟渠、公井、旧时留置的战车道路等,统统夷平,变为可耕田地,然后分配给民众。
自春秋时代以来,事实上,井田制在东方列国大体都已经被废除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没有一个国家在变法中公开地、彻底地宣布废除井田制。所以,东方各国的井田制在事实上也就没有真正彻底地废除,还有着各种各样残余形式的存在。尤其是,东方各国都还保留着相对完整的封地制,基本上还都实行着封地自治。所以,在贵族封地里是废除井田制,还是在老传统下继续维持,都取决于封地领主的政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旧井田制及其依附人口,是不可能全面地一次性地退出华夏社会的。
由于秦国的相对封闭,井田制的保留也相对完整,与井田制互相依附的奴隶制,也相对完整。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后汉书》曾经记载了春秋时期一个叫做“无弋援剑”的秦国奴隶逃亡的故事。它说明,秦国的奴隶存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制度上,都要比东方诸侯国完整。而奴隶阶层与依附于贵族封地的农耕国人,事实上都是与井田制联结为一个整体的农耕经济形态。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的“废井田,开阡陌”,是一套系统整合当时秦国农耕经济的法律制度。它的基本方面包括了如下制度:
一则,废除旧井田制。必然延伸的是废除奴隶制,使奴隶成为可以分得土地的平民。
二则,废除封地制,变实封制为虚封制。实封制,就是封地领主拥有独立治权。虚封制,就是封地治权统一归于官府,领主不得干预封地治理,而只享有经由官府拨付过来的与封地大小相适应的钱财收入。在实际意义上,这就是废除了封地制度割据自立的一面,而将封地制划入了国家赏赐功臣的制度范围。同时,虚封制的必然延伸,是将旧时封地范围内的依附农户全部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自主耕耘的真正农民。
三则,对井田制的土地进行全面改造平整,这就是“开阡陌”。
四则,重新分配由井田制开发平整出来的新耕地,每个男丁农夫分配一百亩,建立新地界。
五则,土地分配的计量制度是:六尺为一步,两百四十步为一亩。这是历史上的大亩制。
六则,农民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就是“民得买卖”。
七则,法律保护私田,严禁侵犯私田。私自移动田界,视同盗贼治罪。
(2)全面推行县制,实现新的国家治理模式
县,本来特指王畿之地,也就是天子居住的地区。《礼记·王畿》有“天子之县内”的说法。进入春秋中后期,许多大国开始将新兼并的丰腴之地称为“县”,并将“县”作为新土地的治理官署,而将新兼并的边疆区域,或地广人稀之地称为“郡”,也设置官署治理。自此,才有了政权意义上的县与郡。在很长时间里,“郡”多在边地设置,地位在“县”之下。所以,春秋晋国的赵襄子激励战士时喊出的赏格是:“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进入战国之世,县、郡的设置,在东方大国已经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