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创的统一法治的本色。
其二,法典释文一部,残存50余条。所谓“释文”,大体相当于今天立法机构的法条解释,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或在今天,这样的法律解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秦帝国汇编这种解释,并附于法典之后,自然是法典的有机构成部分。
其三,法律答问范本,189条。这是中央大法官汇编的问答范本,附在法典文本之后,以回答地方官员行法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四,法律文书范本,25例。这是中央司法机构——廷尉府,提供给郡县司法官员的司法文书范本,主要是记录犯人供词的规范记录方式。
其五,官府公布法律政令的文告范本。帝国建立之初推行统一法治,必然经常有新的法令颁布,需要郡县官府书写文告公布。基于当时的文化不普及状况,中央提供官府文告范本,是有很大的实用效果的。
其六,官员守则一部——《为吏之道》。从内容上看,这是秦帝国对所有官员的吏道准则,附在法典之后,实际也是官员的行法准则。这部守则以现代排版方式计算,大体有2110字;在竹简书写时代,这算很长而且很细密的文件了。
让我们最简单地列出帝国官员守则中的几条,看看那个时代的官员操守。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审当赏罚……
........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
.....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
.....……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
.......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吏有五失:一曰见民倨傲(官架子太大);二曰居官善取(贪污敛财);三曰贱士贵货(轻视人才,看重金钱);四曰兴事不当(追求政绩工程,与民有害);五曰善言惰行(说大话不做实事)……
能审此行,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
君怀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
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也。
……
除害兴利,慈爱万姓;毋罪无罪,无罪可赦;均徭赏罚,毋使民惧。
赋敛无度,临事不敬,苛难留民,决狱不正,废置以私,兴事不时……(凡此诸行,)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谋不可遗。
这部帝国官员守则,给我们鲜明地呈现出了帝国政治生活中丰厚的道德底蕴。
厚德载物者何,宁非如此哉!
它给我们提供的历史事实是,帝国在崇尚法治的同时,对于“暴政”是深恶痛绝的。帝国对国家官吏有着很高的职业操守要求,对整个社会也有着很高的道德要求。这些职业操守与道德要求,渗透着华夏民族久远的“厚德载物”的历史传统,也深深渗透在法家政治理念与法治实践之中,而绝不仅仅是某一家学说所认定,或仅仅只有某一家所坚持的。
这一历史事实说明,秦帝国的法家政治,既不是基于推行暴政而产生的政治学派,更不是否定华夏道德传统的历史恶势力。战国法家政治理念,与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的理念,都是力图以法治途径实现最高的道德境界。在政策实践中,则始终贯穿着《商君书》开篇申明的“法以爱民”的精神。尽管,它有着种种为时代局限所决定的必然的历史缺陷。但是,帝国时代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出的丰厚的道德精神,仍然有着久远的历史意义,对当代的我们无疑是一笔具有深厚历史价值的政治文明遗产。
6.创建统一经济制度
秦帝国统一文明的另一个基本面是创建了统一的经济制度。帝国对经济制度的整合统一,主要在四个基本方面:土地制度、生产制度、货币制度、标准度量制度。让我们来相对具体地看看这些方面的统一改制。
(1)第一方面,确立全面的新土地私有制度
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私有制的主体,最主要的是三个阶层:新兴大地主阶层,中小地主阶层,自由民阶层。历经战国两百余年深刻普遍的变法运动,各大战国基本上都进入了新兴的土地私有制时代。但是,由于战争频发,由于各国变法程度不同、政策不同、政治清明程度不同、经济发展各有差异等原因,土地的私人占有状况仍然呈现出极大的不均衡状态。最主要的基本弊端是:广大自由民亲自耕耘的私人土地占有数量很少,又得不到稳定的保障。许多自由民因失去土地,不得不依附于封地领主或大中地主,成为“佣耕民户”。秦帝国建立,要全面恢复发展农耕经济,就必须解决土地占有的极大不均衡这个根本问题。
秦帝国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大政策,就是始皇帝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前216年颁布的新法令——“使黔首自实田”。黔首,是秦帝国对民众名号的新规定,实际所指就是官员阶层之外的各行业人民。从这项法令的适用性看,“自实田”的黔首(人民),其主要部分无疑是农耕自由民。但是,也包括了没有官方身份的大中小地主。这一法令,在实际执行上有四个层面:
其一,官府派员登录,地主与农民自己申报自己的土地数量;
其二,官府发布公文,确认黔首自报数量的土地为该黔首所有;